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
合和術-新生兒自然分娩出生後夭折 家屬告未剖腹
新生兒經自然分娩出生後重度窒合和術息,于出生4天後夭折,家屬將平谷某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96萬余元。平谷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,原告認爲被告平谷某沒有及時采取剖腹産措施,應承擔全部責任。稱,患兒家屬沒有及時轉院,也應承擔部分責任。
原告崔某、高某是夫婦倆,在法庭上訴稱,原告崔某于2012年11月13日到被告平谷某分娩,被告處醫生建議原告自然分娩,分娩過程中僅有一名助産護 士幫助分娩。分娩過程困難,被告處醫生采取了擡頭吸引術等處置措施,致新生兒出生後重度窒息,雖經搶救,仍因吸入性肺炎導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。
原告認爲,被告違反診療常規,分娩方式選擇不當等致新生兒出生後4天夭折,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害,故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、住院夥食補助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6萬余元。
被告辯稱,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,被告與崔某的家屬充分溝通後,同意陰道分娩等。該的診療行爲符合診療常規,沒有醫療剖腹生產擇日過錯。
被告指出,鑒定報告認定的責任比例過新生兒命名高。患兒家屬拒絕轉院對患兒死亡存在重要的因果關系,因此醫方承擔的責任過高,請法院酌情予以調整。
原告方稱,平谷某在平谷區是醫療水平最高的,而當時要求將患兒轉到八一兒童。“當時的天氣不適宜轉院,家屬對于患兒的死亡沒有任何責任。沒有及時采取剖腹産感情復合等措施,導致患兒死亡,應承擔全部責任。”原告認爲被告承擔的責任應按90%的比例確定。
“天氣不是不適合轉院的正當理由。”認爲和合術,新生兒出現重度窒息等狀況時,原告方拒絕將患兒轉到專業的診療,應承擔責任。“鑒于我院是郊區,醫療水平等有所受限,請將的過錯定在60%。”
感情挽回 法官表示由于原被告雙方無法協商一致,法院將根據證據確定的責任,並擇日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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